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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JOB),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精英的培养工作(JOB),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品质。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JOB)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承担责任组织开展。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JOB);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JOB);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JOB)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JOB)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JOB)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思或现实意思; 2. 在理论或办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就,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企业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规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规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开展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承担责任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承担责任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开展复评,复评工作(JOB)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公布。任何企业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法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企业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JOB)企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JOB)办公室承担责任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完毕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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